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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
資本支出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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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財物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統稱。
其中財產係指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築物、建築物改良、機械及設備和其他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物品係指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
財物標準分類 ( 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 )
財物之定義:所稱財物,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其中
(一)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二)物品:係不屬於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
設備費
校內經費(行政單位及學院)
教育部獎勵校務發展計畫經費(教補款)、教學卓越計畫等
研究計畫
其他經費(管發基金、捐款等)
臺北醫學大學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準則
臺北醫學大學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準則
二、各單位應切實依照預算計劃及經費項額執行,其有統一規定之支付標準者,應切實依照標準支付,非先經法定程序或事前簽准,不得自行提高或變更支付標準,否則不予核銷。
預算編制與執行作業稽核
查核資本支出預算變更,是否以「簽呈申請變更」,並註明變更原因及其影響,同時評估預算變更核准是否浮濫。
校內經費
101 學年度行政單位之統籌事務費討論案。(101 學年度第一次預算會議紀錄):
(一)行政單位之統籌事務費依人員定額編列(工讀生、技工除外),依每人每月800 元編列,由單位統籌運用。
(二)可使用項目為:文具用品、辦公室使用各項消耗品(碳粉、紙張、租用影印機、資訊用品等)、事務機器維護費用(非定期保養合約)、教育訓練相關費用(報名費、差旅費)、單位業務活動費(電話費、郵資)。
(三)不可使用項目為: 單位聚餐、聘用專兼職之工讀生(需專簽)、發放單位獎勵金(購買郵政禮券、超商禮券及百貨公司禮券等均不可使用)、公關費用(餽贈校內或校外各級單位禮品)。
(四)事務費流用資本支出比率控管,超過30%需專簽辦理。
(五)小型搬遷及修繕請於年度預算提出編列,大型搬遷及全校性修繕由總務處統籌辦理。
臺北醫學大學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準則
三、院、系、所經費由院、系、所會議決議,並應依年度預算編審日程表辦理,呈報校長核定。
四、有關經費授權部份及預算執行規定項目如下:
(一)採購暨營繕作業程序依採購作業及相關辦法辦理。
本校採購辦法
採購分級與核決權限表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委辦案件編列之資本門經費,以購置與委辦計畫有關之特殊性設備為限,不得購置一般事務設備。
(二)經費之流用:
1、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2、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3、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資本門。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計畫: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委辦計畫:
1、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財產帳。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
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本部所定資本門與經常門支用比率及流用方式,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其流用以百分之十為限。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獎勵、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部所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校內財產清冊,並辦理登錄。
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
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其所稱執行完竣,指已完成核銷並付款。
使用本部獎勵、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貼妥「○○年度教育部校務獎勵、補助經費」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
臺北醫學大學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準則
八、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經費核銷之執行依預算委員會核定之清冊辦理,清冊項目變更需專簽經校長同意後辦理,提送預算委員會報告。
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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