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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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 解释保险利益的含义 阐述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界限 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理解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学习目的(续) 理解近因原则的含义 掌握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掌握重复保险的分摊的计算方法 掌握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掌握委付原则的含义和确定条件 理解委付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的区别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含义 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合法性 经济性 财产保险:用货币计量; 人身保险:利害关系 确定性 现有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期待利益: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续) 注意: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是在受损索赔时,期待利益必须已经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担保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即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基于保管权、承运权、租赁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合理的预期利润或收益具有保险利益。 利润、租金、运费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基于自己的生命、身体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其他扶养、赡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英、美:利害关系论。 德、日、瑞士:同意或承认论。 我国: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53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如饭店、商店、电影院)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 职业责任:医师、会计师、律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险:权利人对义务人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保证保险: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证保险。 四、保险利益的时效和数量界限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要求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 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含义 诚信:诚实和恪守信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 起源于罗马法,“善意” 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恪守信用,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存在原因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拟订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 告知 含义: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告知是合同前义务。 口头和书面告知都算履行告知义务 形式 无限告知: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海商法》222条 询问告知:投保人只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保险法》17条 保险人的告知 含义: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同时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询问做出直接真实的回答。 我国《保险法》17条有相关规定 对保险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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