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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付取得的要件 (1)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全部提出请求 (3)委付须经承诺方为有效,委付一经成立,不得撤消 受损的损余价值(残值) 全额赔款中的剩余价值从残值中扣除,保险标的仍留给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权利代位和委付的区别? 转让的是追偿权,而不是所有权 (一)分摊原则的含义 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须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法》第56条第4款: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五、分摊原则 五、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是: 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额× 《保险法》56条第二款: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分摊方法 例:王某为某食品厂的职工,有一处住房价值20万元。1999年3月2日,食品厂为全体职工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50 000元。王某的妻子李某所在的纺织厂在1999年4月1日向乙保险公司为每一职工投保了保额为100 000元的家庭财产保险。1999年12月2日王某家着火,造成损失125 000元。按照比例责任制,各保险公司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125000× =75000元 乙公司:125000× = 50000元 2. 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 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金额× 仍以上述例题为例,按照责任限额制,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125000× = 69444元 乙公司:125000× = 55556元 3. 顺序责任制 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首先签订保险合同者首先赔偿,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 仍按上例,按照顺序责任制,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在3月2日出单,首先赔付12500元。乙公司在4月1日出单,不用赔付。 若王某家损失达16000元,则甲公司赔款额为15000元,乙公司赔款额为16000-15000=1000元。 本 章 小 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 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其内容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告诉投保方与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保险人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事件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是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及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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