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财税法原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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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税法原理 第一节 财税法概念和体系 一、财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财税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税收内含于财政之中,从部门法角度看,财税法也就是指财政法。由于现实存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两大行政机关,属于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一定差异且各具特点,从行政执法角度看,称财税法是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本课程所称财税法,是与行政法并列的部门法,也就是指一般意义的财政法。财政法和行政法共同构成财税行政法的基础。 财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依法治国体现在财政分配领域,需要强化财政法制建设,规范国家在财政活动中与各方面产生的财政关系,做到依法聚财、依法用财、依法理财。 财政法或财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确认和调整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税法调整对象 财税法的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经济关系、财政程序关系和财政权限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可分以下几类:(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2)预算管理关系。(3)国家信用关系。(4)税收关系。(5)国有资产管理关系。(6)财务管理关系。(7)会计管理关系。(8)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9)财政监督关系。 二、财税法的地位 1、财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财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财税法所调整的并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财政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转让的性质。(2)财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财税法在对财政关系调整时必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税法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是运用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调整。(3)财税法有独立且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2、财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财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财税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是特殊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无偿转移财产的性质。 (2)财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财税法与行政法有许多相同点,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有不平等的一面,都采用命令和服从的办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财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前者发生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后者则不发生这种转移。 (3)财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存在于国家财税活动中。而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所有关系,则是在商品流通中产生的;在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在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则是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在财税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3、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第一层次,它统帅着各个法律部门。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刑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一样,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这是由其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三、财税法的特征 1、财税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 2、财税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制定法。财税法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干预。强制性还表现在违反财税法的法律责任上,财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财税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即成文法。在我国,财税法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 3、财税法是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行为法。行为法是相对组织法而言,财税法律规范主要是规定财税主体的各种行为或活动。 4、财税法是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 四、财税法的体系 我国财税法体系,是由若干财税法律、法规制度组成的一个多门类、多层次的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税法体系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从具体内容看,各个不同门类组成的体系;二是从层次上看,不同的渊源组成的体系。 1、财税法内容体系。(1)预算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预算管理基本法律规范,财政管理体制法律规范,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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