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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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 1、很难制定长期广泛适用的全国性统一法典。 2、封建特权法的恶性发展。 3、法律思想比较活跃,立法活动相当频繁,法制变化与改革成为可能。 4、法律制度呈现出民族互化融合的特色。 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1、“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2、严刑重禁,信赏必罚。 “设而不犯,犯而必诛”。 去刑止杀,威法重刑,“刑法峻急” 。 信赏必罚。 一、立法概况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三、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 三国 两晋 南朝 北朝 魏 蜀 吴 《晋律》或《泰始律》——《张杜律》 沿用《晋律》 《北魏律》 《麟趾格》 《北齐律》 蜀:蜀科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吴:“律令多依汉制” 魏:新律、魏科 ——临时法律形式 两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令》、《晋故事》 南朝基本搬用晋律 北朝 :《北魏律》 、《北齐律》 、《麟趾格》 、《大统式》 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二)令的发展与变化 (三)以格代科 (四)式的出现 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1)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律,作为正典——“律以正罪名” (2)体例上的调整: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后增《法例》篇,《北齐律》改为《名例律》。《告劾》、《捕》、《系讯》、《断狱》四篇的先后排列顺序与当时司法程序吻合。 (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 (2)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晋书·刑法志》 立法指导思想:“礼乐抚于中”。 立法原则:“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律典体例趋于定型: 12篇体例形成; 《名例》篇目产生; 法律注释附律。 严格区分律令,律为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制度。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二)令的发展与变化 律:国家大法,违令犯罪归于律。 令:政教施行的制度。 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式:源于汉代品式章程,最早见于秦朝,多属行政性法规。 故事:国家机关的规章与办事细则,一种成例,与律令并行。始于东汉初期。 门阀世 族特权的 法律化 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 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关于买卖、借贷等法律规范的增多 “券书”、“契税”(“散估”) 士庶、良贱不婚 八议 官当 八议 亲 宾 勤 贵 功 能 贤 故 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与特殊照顾。 《陈律》规定,品官犯罪判 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 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 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 可用赎刑。 是推选朝宫中有声望的人,担任州郡的“中正”,负责察访评定当地士人,按其才德声望划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品,按照士人品级向吏部推荐。一般仍分孝廉、秀才、明经等科,经策试后授官。此亦鉴于东汉未年的察举为各地豪门世族的名士所把持,故要将评议权由豪门名士手中收归中央委派的专职官吏。 九品中正制 1、颁布 占田令或 均田令,确认土地 等级占有制 2、实行租 调法令,保障 封建国家的 财政收入 北凉承平八年(450)翟绍远买婢券 承平八年岁次己丑九月廿二日,翟绍远从石阿奴买婢一人,字绍女,年廿五。交与丘慈锦三张半。贾则毕,人即付。若后有何盗仞名,仰本主了,不了,部还本贾。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不得悔,悔者罚丘慈锦七张入不悔者。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券唯一支,在绍远边。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二、“重罪十条”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四、刑罚制度 《注律表》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 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 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 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 害未发,谓之戕;倡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 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 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 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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