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商合伙合伙企业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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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企业,是指(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①;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即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是由国务院规定。 合伙企业的清算过程 确定 清算人 通知或公告 债权人 债权人申报 债权 登 记 债 权 清偿 企业 债务 分配 企业剩余财产 注销登记 2、清算人的职责: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申报 1)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申报债权 A.时间: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B.提交文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3)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是否有顺序?),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要求(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协议约定 事后协商 出资比例 平均分配或分担】 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6、注销之后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不一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其清算程序与正常解散相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清算期间合伙人的义务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前三种行为是合伙协议没有禁止就可以做; 第四种行为是合伙协议已作约定才可以做。 3)义务(表见合伙行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3】 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了合伙事务的执行或明确表明自己为执行人 无限连带责任 对第三人的责任 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由此所受的损失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三人债务的,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受到的损失,最终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服装加工。甲出资8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丙以劳务出资折价为2万元,损益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某日,甲看到企业仓库大量积压产品;为了帮助企业减小损失,便私下找到好友王某,提出愿以成本价卖给王某本企业生产的服装1000套。王某以为甲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出于帮助朋友的好意,便与甲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仓库里的服装并非积压,而是即将交付某公司的制服。等王某找到合伙企业,要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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