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单位备案和注册登记管理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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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报检单位范围 代理报检企业 兼营代理报检服务的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单位 从事报检业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 三、注册登记许可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总公司授权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 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章程复印件; 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 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四、代理报检单位的登记程序 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方式。 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单位,可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申请备案 五、代理报检单位的审查与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准予: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带做出书面决定其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不准予:出具不准予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代理报检行为 代理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手续;代缴纳检验检疫费用;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领取检验检疫单证。 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 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由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但不得出借名义。 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代理报检单位的义务 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不得出借其名义,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并加盖双方公章。 在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 可电子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预录入。 配合检验检疫,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配合调查和处理 保守商业秘密 代缴费用,出具收费票据(案例P27) 七、信息变更制度 信息发生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直属局受理。 更改信息由总局备案;更改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属局收回重新颁发。 更改信息后不能满足代理报检单位资质要求的,补充材料或注销资格。 随意更改信息承法律责任。 * 新的128号令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34号令同时废止 ??近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网站上公布了第128号总局令,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34号令同时废止。 ?比较新旧两个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在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环节主要有如下几个变化: 1.???? 代理报检单位的资质要求发生变化,准入门槛降低了。原34号令要求,代理报检单位企业法人的这册资金150万元以上,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新的128号令要求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2.????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管理的层级降低,权限下放。原34号令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由直属局进行受理和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注册登记。新的128号令规定由直属局 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直属局进行注册登记。 3.????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作为行政许可项目,有了严格的时限上的要求。原34号令没有关于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上的时限规定,新的128号令则严格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项目时限上的规定。 4.????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作为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常态化管理。原34号令颁布实施之后,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实行过两次之后,总局根据代理报检单位总量控制的原则一直没有开放新的代理报检单位的申请受理工作。新的128号令实施之后,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成为一项日常性的行政许可项目,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随时受理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申请。 ??除注册登记环节的变化之外,新旧令还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的变化,需要引起代理报检单位的关注: 1.???? 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审核方面的变化:原34号令对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新的128号令则调整成为2年一次的例行审核。 2.???? 加强了对代理报检单位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新的128号令将《商检法实施条例》中涉及代理报检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对代理报检单位在代理报检业务以及报检管理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罚则,强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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