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设计与施工(第3版)中级试题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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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爆破技术人员统一培训教材第3版 2013版 中级试题 1、国家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2、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施工企业规定的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包括: (1)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4)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3、合格的爆破设计方案应符合哪三个基本条件? 答:合格的爆破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2)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及数量符合规定; (3)设计方案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4、爆破工作领导人应具备什么资质?其职责是什么? 答: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并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 培训考核;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爆破器材库主任的任职条件是什么?其职责是什么? 答: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2)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3)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4)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7、国家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m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实施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8、安全评估的权威性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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