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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易燃
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可燃
液体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第四条 当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本体电阻率或进入油罐车后的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时,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措施
第五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消除静电电荷产生的条件;
(二)防止和消除静电电荷的积聚;
(三)控制合适的设备间隙,防止相互碰撞;
(四)防止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第六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罐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一)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三)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七条 储(罐)、罐(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罐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六)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第八条 铁路罐车装卸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D——输油管径,m。
(三)鹤管应插入罐车底部,距罐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车装卸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汽车罐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必须注意的事项: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制做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必须做到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应用采样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进行清洗。
7、使用蒸汽蒸煮时,应控制开启的压力和流速不宜过大,防止高速气体产生静电。
第十二条 油品调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二)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三)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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