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相邻关系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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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甲 乙 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的概念: 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间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非独立的物权。 调和之道: 1、所有权内容之扩张或限制 2、相互间之补偿请求权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尊重历史和习惯 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邻地损害之防免 不可量物侵害之禁止 相邻防险关系 关于水之相邻关系 用水关系 排水关系 邻地使用 通行关系 线管安设 营缮之邻地使用 越界之相邻关系 竹木枝根之越界 果实之越界 ……….. 不可量物侵害之禁止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可量物: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大体包括尘埃、沙石、烟灰、气体、音箱、光线、电路等的放射、扩散,污染环境,侵害居民的生活安宁。 关于不可量物的侵害: 1、要考虑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2、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过度或过量。即损害的异常性或过度性。 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土地所有人有忍受义务。 所谓轻微,指未造成重大损害,如白昼奏乐器。 所谓按土地形状认为相当者,如居于高速道路边,工厂附近,应忍受其非属轻微,但属相当的干扰。 所谓按当地习惯认为相当者,如丧家的佛事,虽管弦嘈杂,锣鼓喧阗,土地所有人亦须忍受之。 相邻防险关系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1.挖掘土地或建筑的防险关系 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免关系 3.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 关于水之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用水关系 相邻排水关系 相邻各方都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禁止过度占有水资源。 自然排水 人工排水 案例 张某与李某共用一条小河灌溉自家的农田,张某的承包农田在李某的上游。为了确保自己农田的灌溉有充分的水源,张某在河中筑了一条水坝,使下游的水量减少了三分之二。张某和李某发生冲突,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拆除水坝,或协商不拆除水坝,但支付适当赔偿。 相邻自然排水关系 第八十六条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自然流水:指雨水、雪解、冰融等。 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排水权-------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高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将水一直引到江河或公用排水系统的义务。 低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水的义务------仅负不得防碍的不作为义务,不负疏通阻塞的义务。 相邻人工排水关系 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过水权-------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人工流水安全通过低地,直达江河或公共系统。 低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承水的义务。 ★屋檐滴水为人工流水(虽为自然水,但非自然流动,而系由人工导引者) A 须排水地与河渠沟道间隔绝,无水路可通货虽有其他水路但已阻塞,需费过巨 B 须两地有高低之势,不限于紧邻之地 C 须选择低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通常应系使用排水道而非淹地而过 D 对低地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邻地使用---土地通行关系 邻地通行 历史通道 邻地通行 构成要件: 1、土地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 (1)袋地:土地四围皆不通公路 (2)准袋地:土地虽有他道可通公路,但费用过巨、具有危险,或非常不便,如爬越危案,船经湍流。 2、为通常使用之必要 3、须非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为 若土地所有人任意破坏原有桥梁,抛弃其邻地上原有通行权,致土地无适当通路者,无主张通行权的余地。 法律效果: 1、通行之权利 通行人应于通行之必要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2、支付偿金之义务 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不能使用其土地之损害。 二.历史通道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案例 马家与关家是邻居,在关家墙内有一条东西向的小路,两家人通过这条小路去村里的大路比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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