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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水资源规划的协调 一、规划的可行性和配合措施 规划的可行性 其生产的物资或效益为社会所需要 其布置及主要设施,在技术上可以实现,可以安全有效运用以达到规划目标 经济上合理 经费可以筹措且营运收入能够清偿本息 一、规划的可行性和配合措施 实施规划的条件 规划的内容及实施,获得受益人民、团体、机关的支持,愿意参加规划,负担费用,合作支持规划的施工及运营 规划经政府核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传统的及制度的问题及阻碍,能获得解决,如消除地方偏见、建立合约关系等 施工(及营运)组织健全而有效率 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与运输,在商业、制造及运输上可按时供应 一、规划的可行性和配合措施 规划的配合措施 防洪规划:洪泛区土地使用管理;洪水预报系统;防汛捡险;洪水后的公共卫生等。 灌溉规划:农业技术的推广;土壤改良;排水设施的建立;灌区内其它水源的开发及运用;农用品的供应及农产品的运销等。 公共给水规划:排水系统的改善。 水力发电规划:输变、配电及用电设备。 航运:船舶及港口的经营及改判。 二、水利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协调 水利部门的协调 组织协调 多目标水资源规划需协调各水利部门的关系,使各部门相互配合,避免工作重复或遗漏,增加运营和管理的效果。(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工作的配合 二、水利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协调 水利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协调 与环境保护部门 水利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与交通部门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的主管机关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中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条例》,归交通部门管理。 与渔业主管部门 与土地管理部门 与电力部门 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水资源方案的社会因素 水资源规划对社会的影响 增加社会的安全 加大经济生产活动的基础,减小灾害损失的风险、稳定经济活动的升降。 帮助财富的重分配,促进地区均衡发展,减小贫富差距。 以清洁水源供应城市及家庭,减少水传染疾病。 防治水污染及开发旅游区,促进生活环境改善。 大型工程建设可稳定社会、刺激技术进步,发展技术经验及人力,促进社会教育。 三、水资源方案的社会因素 有助于水资源规划的社会因素 水资源规划的成功,亦有赖于若干社会措施,如: 对灌溉计划而言,需农技措施的配合 对低收入阶层给予补助,提高受益人参与的热情 建立鼓励制度,如减免税、低息贷款等,促进发展 提高国民教育水平,增加人力资源等 社会教育及宣传 四、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协调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可以为多个不同部门服务的水利工程。 总效益Bi(指该开发方案各部门的效益总和) 总费用KCi(包括投资和年费用两项) 综合利用方案的选择 四、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协调 经济评价是对水资源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价的一个方面,结合我国国情,还应重视: 政治评价(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等) 社会评价(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就业、生活条件、劳动条件等) 安全评价(国防、军事及社会安全等) 技术评价(可靠、灵活、先进等) 环境生态评价(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等) 自然资源评价(保护资源、合理利用资源等) 四、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协调 综合利用工程方案的择优原则: 对水资源的利用合理,充分 工程总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优 各部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针对具体情况,抓住主要矛盾,选择最佳方案 五、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分摊 工程投资全由某一水利或水电部门负担,问题: 负担全部投资的部门认为,本部门的效益有限,负担却很大,不愿主办工程; 某部门虽愿主办,但受投资额的限制,可能使工程规模偏小,综合效益不能充分发挥; 某些不承担投资的部门,提出不适当的要求,导致投资增加,工期拖延。 五、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分摊 费用分摊的主要目的: 合理分配国家资金,保证各部门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 协调各部门对综合利用工程的要求,选择经济上合理的开发方式和规模; 通过投资分摊,可正确计算各部门的效益和费用,便于经济核算。 五、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分摊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构成(两类划分方法): 共用投资和专用投资 共用投资——为各个受益部门服务的共用工程(水库、大坝等) 专用投资——只为受益部门本身需要的专用和配套工程的投资(电厂、船闸等) 可分投资和剩余投资 可分投资——指水利工程中包括某部门与不包括该部门的总投资之差额。 剩余投资——总投资减去各部门可分投资后的差值。 五、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分摊 现行投资分摊的方法: 按工程任务的主次地位分摊 按各部门的用水量或所需库容等指标进行比例分摊 按各部门的效益比例分摊 可分费用剩余效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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