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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行的权责 (1) 执行委托人的指示 (2) 核实单据(无审单义务,但常常审单) (3) 承担过失损失 但对因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残缺以及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托收审单的内容包括: 确定汇票的开立、签署、背书是正确的(教材第122页);保证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若发票显示了适用的价格条件,核实单据是否与该价格条件一致,如在CIF价格条件下,提单必须标明“运费已付”,同时须提供保险单据; 如果使用提单,通常需提供全套提单;如果提单作成空白指示抬头,须由托运人空白背书;若提单作成凭代收行指示抬头,托收行应建议委托人更改; 若有保险单据,保证其已正确背书; 保证所有单据上的唛头一致; 确认托收指示合乎逻辑,如凭即期付款交单跟随一张即期汇票; 保证单单一致; 检查银行备忘录,了解进口国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提供海关发票,拉丁美洲国家有时需要领事发票。 3.代收行的权责 (1) 对托收指示的处理(第4条) ① 代收行没有处理托收或执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关指示的义务(但须告知),代收行一般会发出MT410 ACKNOWLEDGEMENT(教材第142页、151、158页)。 ② 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行事,不审核单据获取托收指示。 ③ 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对来自委托一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将不予理会。 (2) 对单据的处理 ① 代制单据( URC522第8条) ② 确认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是否一致(URC522第13条 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免责) 3.代收行的权责 (3) 对货物的处理( URC522第10条) 没有银行的预先同意,货物不应直接发往银行的地址,或者以银行为收货人或者凭银行指示。否则,银行没有受领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仍然属于发货方。 然而,如果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行动,无论有无指示,银行对货物的下落及/或状况、及/或受托保管及/或保护货物的任何第三方的作为及/或不作为不承担责任。但代收行必须将所采取的行动立即通知托收行,所代垫的手续费和/或其他费用由托收委托方承担。 3.代收行的权责 (4) 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如果托收指示明确指出托收手续费、费用或利息向进口商收取,而进口商拒付,代收行在未收取手续费、费用和利息时可以凭付款或承兑交单,但声明放弃的手续费和费用等将借记托收一方的账户,也可从货款中扣除。 但是,如果托收指示明确表示手续费、费用或利息的收取不可以放弃,而进口商拒付,则代收行不应该交单,并且对因交单延误而出现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是,代收行必须通过电讯方式,如电讯方式不可能,可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立即通知托收行。 * 第四章 托收 第一节 托收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托收业务流程、托收风险及其防范 掌握托收业务种类及各当事人的权责 了解《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托收概述 第二节 托收的规则 第三节 托收的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 Collection ) 托收即委托收款。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卖方在装货后为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URC522,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的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其目的是: (1)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 (2)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 (3)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 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 类似凭证;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凭证或其他类似单 据,或者非金融单据的其他任何单据。 常见的“按其他条款和条件”是指“以交来本票(Promissory Note)/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付款承诺书(Letter of undertaking to pay)等” 。 二、托收的当事人(URC522第3条) ①委托 ⑥结汇 ③提示 ④付款 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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