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现金出纳与货币发行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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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现金出纳是指银行的现钞、有价单证、贵重物品等的收付及保管工作。 一 现金出纳工作的任务 (一)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银行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调运以及损伤票币的回收兑换和回笼。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的需要,调节市场各种票币的比例,做好现金回笼和供应工作。 (三) 办理有价证券的监制、发行和销毁业务。 (四)按照金银管理的要求,办理金银收购、配售业务,开展金银回收和节约代用工作。 (五)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运送的安全保护。 (六) 负责人民币票样管理,宣传爱护人民币,组织反假票、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二 现金出纳工作的原则 (一)钱账分管原则。 (二)双人经办原则。 (三)收付分开原则。 (四)换人复核原则。 (五)交接手续和查库原则 。 现金出纳业务操作流程 三 现金收入的核算 (一)到人民银行提取现金 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客户缴存现金 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四 现金付出的核算 (一)向人民银行缴存现金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现金 (二)客户提取现金 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现金 五 营业终了现金收付的汇总核对 每日营业终了,收款员应将当日所收现金,按币种汇总,与现金收入日记簿与会计部门的现金科目借方发生额核对相符,填写入库票,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将现金交管库员审核入库。 付款员根据当日领取的备付现金总数,减去未付的剩余现金,轧出实付金额,与现金付出日记簿与会计部门的现金科目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填写入库表,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交管库员审核入库。 管库员收到收款员和付款元交来现金,核对无误,保管现金,登记现金库存簿,与业务部门实存现金核对相符。会计部门核对现金总账与出纳部门的现金库存簿余额。 案例一 王某原在某市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当代办员,1997年9月25日,开发区支行和平动支行合并后,王某被分流下岗。下岗后,想到工作时银行有高息揽存的政策,便闪现一个念头:何不伪造银行的公章来吸引别人来我这存款呢? 于是,她找人刻了一个假章,从银行找来“现金交款单”。万事俱备后,王某开始以远高于银行的利率向外揽储。每当有人把现金给她时,她就填制虚假的“银行现金交款单”,再用刻好的假章、私章一盖,把名字、数额、日期第填上,这样,她每年或支付高息,或本金、高息滚存,而钱始终都在她的口袋里。 1997年,当王某开始以高息揽存时,其母亲李某竟对女儿的工作非常支持,她积极游说身边的朋友和亲戚把现金存往女儿那里。 王某也供认,她接触的客户都是母亲李某介绍的。每次取钱和存钱都是母亲经手。这样,李某共介绍了25名亲戚朋友包括邻居海某把钱存往女儿处。 王某在下岗后至2006年5月间,前后共伪造“银行现金交款单”71张,骗取被害人现金本息共计100多万元,而这些钱大部分被其挥霍。 2006年5月的一天,王某携款潜逃。海某得知消息,赶紧去银行取钱,结果发现,李某女儿所在的那家银行1997年就撤销了,而手上的一摞存单全是假的。海某马上报了案。 李某和已经潜逃的王某分别于2006年6月12日、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二人以高息揽存为诱饵,使用伪造的印章,编造、填制虚假现金交款单,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仅追回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王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母亲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人民币20万元。 思考:现金出纳业务的原则是否重要?本案中的受害人如何能避免受骗? 案例二 1994年年3月15日,李美兰道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以下简称海淀工行)某储蓄所存款。李美兰在填好一张4000元的储蓄存款凭条以后,将该凭条、现金4000元以及存折交柜面接柜员。接柜员首先手工清点了一遍,后用点钞机又清点了一遍,见与存款凭条金额一致,即发给李美兰一枚铜牌,并将凭条、现金以及存折交给记账员。记账员记账后,又将凭条、现金及存折交给出纳员复核。出纳员复核后提出李美兰所交现金少20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遂退回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李美兰少2000元。李美兰坚持所交现金时4000元。 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无法解决。海淀工行以银行有“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短款责任。之后,李美兰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海淀工行返还其4000元存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储户将储蓄存款交给银行接柜员当面初点后,确认缴存的金额与存款凭条所填金额一致,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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