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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是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创制活动。 尽管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是经济法的固有特征,我们还是要追求高位阶的经济立法,可以使政策性和政府主导合法化,也有利于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 知法、守法、执法 法律意识的提高或者以具体方式来落实法律规定或以专门法就某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一般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目前,我国经济法和整个法治的主要矛盾已不在是无法可依,而是如何科学的执法,以保证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及其法的基本宗旨得以有效、平稳的实现的问题。 三、经济法实现的机制( P117) 一、诉讼机制 二、社会自治性实现机制 (治理理论) “善政”----“善治”(还权于民、多中心治理的一种模式) 国家(国家公权力) 社会(社会公权力) 公民 (参与到治理中) 社会自治规则(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行规行约、校规校纪等)领域 1、基层社区管理 2、行业或职业管理 3、高校管理 4、利益集团(消协、作协、法学会等) 排除事项: 1、宪法保障事项 2、法律保留事项 3、法规规章保留事项 三、公共经济管理机关的执法 1、查处违法行为 2、相关领域经济管理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责或后果形式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于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不同,人们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也就存有差异。 所谓的经济法律关系,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一)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法律关系均由法律规范确认。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 (二)具有国家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社会关系。 (三)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公私法因素相交织,此外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所有权和物权关系、企业关系、合同关系等,则与公有主体的投资及其财产经营管理、政府公开市场操作、村民自治等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A、宏观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职权关系; B、微观方面因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2、竞争法律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诸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称为经济法上的权利(力)、义务的归属者。 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力)义务可能不对等,也可能是对等的。 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的主体。 1)各类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5)公民个人。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P108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经济职权承担经济职责、享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 作为客体的行为可以分为:经济管理行为、给付行为、自治行为、竞争写作行为、程序行为等。 经济管理行为包括:制定规章、决策、执行、命令、指示、组织协调、监督、处罚等行为。 给付行为:如政府部门间的转移支付行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纳税行为等。 物,亦称有体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从经济法调整的角度对物进行的分类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递延资产,自由流通物和管制流通物,税赋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P109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的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 特征: 第一、权利(力)和利益的内在统一体。 第二、权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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