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背景83)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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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 接强制执行两类。间接强制执行又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指对相对人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并能达到同一目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以自行或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收取代履行费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 1. 代履行的条件: 第一,相对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 第二,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 第三,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第四,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确属必要; 第五,主体具有采取代履行的权力。 2. 代履行的方式: 第一,排除妨碍 行政主体对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排除妨碍义务的相对人予以代履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二,强制拆除 行政主体对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义务的相对人予以代履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三,恢复原状 行政主体对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恢复原状义务的相对人予以代履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行政主体对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义务的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执行罚和代履行的区别: (1)执行罚是促使相对人自行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则是直接实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 (2)予以执行罚后不一定就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和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代履行后一般都能实现与履行相同的状态。 (3)执行罚的程序比较简单,代履行的程序要复杂得多。 (4)实施执行罚的强制方式为延误金,比较单一;实施代履行的强制方式有很多,因义务的不同而不同。 六、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1. 基本条件: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的行政主体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 事实条件:遇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紧急情况; 3. 法律条件:法律、法规有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明确规定。 4. 特别适用条件(实施查封、扣押时):发现违禁物品;需要保全证据;发现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等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 一般程序: (1)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 (2)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 (3)表明身份及决定书; (4)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当事人的权利; (5)制作笔录; (6)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物品清单; (7)相关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尽快补办手续; (2)当场书面告知或者事后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和地点; (3)遵循特别法规定的程序。 3. 其他特别程序 (1)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 (2)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查封、扣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集体讨论决定; (3)遵守法定期限,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适当延长; (4)对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 间接强制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二种。 (1)代执行 (2)执行罚 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 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执行罚 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1)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 首先,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其次,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其一,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其二,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 其三,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执行罚的程序必须预先告诫。 2)执行罚的特点 2.直接强制 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强制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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