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城乡规划法规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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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选址意见书制度 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当 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即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 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 按规定应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申请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 2006年8月25日,历经三年多调研和选址论证的广州市番禺区垃圾焚烧厂取得广州市规划局下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2009年2月4 日,广州市政府 通告,决定在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与钟村镇谢村交界处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计划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运营。该公告表示:“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 日,番禺区市政园林局获得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预审报告。 10月25日下午,番禺大石数百名业主发起签名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抗议活动。 11月5日,广东省情中心对垃圾焚烧厂8公里内的12个小区调查证明,97.1%受访居民反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 11月14日,广州规划局表示06年便批准了番禺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工作,正在配合环卫部门进行环评。强调如果通不过环评,规划局才不会发出规划许可证。 11月22日,广州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报会,表示“要坚定不移推动垃圾焚烧”。 11月23日,番禺区长召开了与约30多名业主谈话,称“环评不通过不动工,绝大多数群众反映强烈不动工”。同日,番禺大石镇近300名居民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问题到市城管委上访之后,又来到市信访局上访。但因上访群众没有按照《信访条例》选派5位代表与市领导直接对话,表示不愿意“被代表”,导致副市长苏泽群空等五个小时,最终也没有群众交流。 12月1日,网友爆料坚决要求垃圾焚烧的广州市副秘书长吕志毅和垃圾焚烧利益集团存在密切关联:他的儿子和弟弟都在垃圾焚烧厂供职。吕志毅回应说“这是胡说八道”。 12月2日,网友质疑四位环评专家身份:为做垃圾焚烧生意。 12月10日,番禺区表示,暂缓“垃圾发电厂”项目选址及建设工作,并启动选址全民讨论。 三大疑问 根据《番禺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必须在一年有效期内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但番禺区市政园林局直到2009年4月才获得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预审报告。番禺区区长楼旭逵承认“程序上是一个缺陷”,但同时表示,“这不是一个不可完善的问题,我们可以重新申请”。 2、民调数据显示,对于不赞成垃圾焚烧厂的原因,94.4%受访者选择了“因垃圾发电厂建设与民生息息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未能广泛征求民意”这一项——从2004年确定选址、2006年通过选址审批,5年来对于公众没有情况通报、没有听证、没有征求意见。 3、选址周围诸如丽江花园、华南碧桂园、广州奥园、南国奥园、祈福新村、星河湾等大型楼盘的居民就超过30万,再加上钟村镇与大石镇及会江、上滘、厦滘等已经城镇化的众多村落,总人口在70万~100万之间。番禺项目距西南的亚 “广州新火车站”不足3公里,距“新火车站规划区”只有几百米;项目东边1公里处是国家5A级风景区香江野生动物园。上述区域又构成“广州新火车站-汉溪长隆”广州城市次级中心区域。 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 乡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 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 界限的证件。 1.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概念 (1)划拨地  项目经批准→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地 事先规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①地域范围条件,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③已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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