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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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认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教材) 3、贩卖毒品包括(1)出售毒品;(2)为出售而购买毒品(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以贩卖毒品论处。为供本人吸食而购买的,不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4、与诈骗罪的区别。明知不是毒品,冒充毒品贩卖骗人钱财的是诈骗罪。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盗窃、抢劫他人毒品的,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盗、抢毒品后又贩卖的,数罪并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定罪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毒品的来源在所不问。 二、主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三、在证明行为人因实施其它毒品犯罪而持有的情况下,按照其它毒品罪定罪判刑。如以贩卖为目的而持有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解释》 指出:“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犯罪分子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可能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如果证据不充分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刑九》将刑法第350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概念: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主要是指—不是出于医疗等正当用途,而是出于非正当用途,即为了满足他人瘾癖的用途而提供。例如,药房的药剂师或大夫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给朋友或亲戚满足吸食需要。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1、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提供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2、明知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大量非法提供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九》将刑法第358条修改为: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1、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卖淫”即包括异性间的,也包括同性间的。“他人”通常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2、强迫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3、协助卖淫罪—协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替组织者充当保镖看家护院,充当帐房先生管帐收钱,或者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 数罪并罚问题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有引诱、容留、介绍、强迫卖淫行为的,无须数罪并罚,因为组织卖淫行为通常包括引诱、容留、介绍、强迫卖淫行为。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本罪的要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牟利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行为还包括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的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注意一下此概念的范畴。 《刑九》其他的修改 《刑九》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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