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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一节 概述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区别: 支付结算:企业以及个人之间通过银行进行的资金往来; 资金结算:银行之间把支付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资金进行结清划拨。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结算种类 补充: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单位、个人、银行应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签章 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 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更改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少数名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名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正楷或行书: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 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大写金额后是否加“整”字 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加“整”字; 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到“分”的,后面不加“整”字。 大写金额填写 大写数字应紧跟“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填写: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 阿拉伯数字填写 应一个一个填写,不得连笔; 金额数字应填到角分,无角分的 应在角和分处写“0”,不得以“-”代替; 应在小写数字前填写“¥” 。 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 月为1、2、10的,应在前面加“零”; 日为1~9的,应在前面加“零”; 日为10、20、30的,应在前面加“零”; 票据出票日期填写 贰零零贰年零壹月壹拾伍日 贰零壹零年壹拾月零叁日 现金支票填写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丁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1000 元 。 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 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 例外情况: 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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