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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和解(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1.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解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包括:(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九、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宣告的条件 1、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属于不宣告破产的情形; 2、企业在重整期间被法院终结重整的; 3、在重整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不按照破产程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失业保险金)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1】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链接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3.破产财产的分配 (1)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注意单选题)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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