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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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附件3 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及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 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有完整涂装工艺(含 前处理、喷漆、烘干等)的改装汽车、车身零部件建设项目可参 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原则上 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 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 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 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 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等低 — 12 —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改建项目水 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 符合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和 《环境标志产品技 术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 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 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焊接车间弧焊设 备采用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涂装车间采用集中自动输调漆系统 并密闭作业,喷漆室、流平室及烘干室采取封闭措施控制无组织排 放;喷漆室配备高效漆雾净化装置,流平室、烘干室以及使用溶剂 型涂料的喷漆室、调漆间等应配备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总装车 间补漆室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设施,整车检测下线工位设汽车尾气收 集装置。 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铸件毛坯生产车间,熔化、制芯、造型、 砂处理和清理等工部产生烟 (粉)尘的设备或工位均应配套烟 (粉) 尘收集净化措施,制芯工部制芯设备、选型工部浇注工位、铝件压 铸设备均应配套有机废气净化措施,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零部件机 械加工车间产生油雾的设备采取油雾收集净化措施,喷漆工位配套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发动机试验车间 (工位)配套尾气净化设施。 燃油供应系统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各燃烧类处理设施采用天然 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 13 — 第七条 按照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 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涂装车间含重金属废水 (液)应 单独收集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 口达标;涂装车间脱脂等表面处理废液、电泳槽清洗废液、喷漆废 水和机械加工车间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应进行预处理。根据环境保 护目标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 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 进行处理处置。磷化渣、废漆渣、废溶剂、生产废水 (液)物化处 理产生的污泥及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执行 《危险 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机械加工车间应配套废切屑沥干 设施。冲压废料、废动力电池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回收或综合利 用。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厂区总平面布置,对冲 压车间、发动机试验间、空压站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减振、隔声降 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振动影响。必要时试车跑道应采取隔声降噪 措施。 第十条 废气排放符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废水排放符合 《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要求;厂界噪声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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