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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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审查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网络经营”。 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其经营方式和规模,具体类别可分为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者。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为多种类别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特征归为一种类别。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含熟食制品销售”。 申请人经营项目涉及上述以外的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应申报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主要经营项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其主体业态。 第六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分类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 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第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按照《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员(师)。 第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应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辅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食品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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