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普通快餐食肆的消防安全標準.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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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普通快餐食肆的消防安全標準

消防處 普通(快餐)食肆的消防安全標準 (說明文件) 引言 1. 本文件包括三部分: 1.1 說明文件(文件編號PPA/101(D)-1)—載述關於安全經營此類普通(快餐)食肆的資 料; 1.2 標準規定(文件編號PPA/101(D)-2)—申請人必須遵守此等規定 ,才可獲發消防證 書 ,然後根據 《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第33B條申領食物業處所牌 照;以及 1.3 防火措施(文件編號PPA/101(D)-3)—載述申請人在獲發牌照後須遵辦的防火措施 ,以便安全經營食物業。 2. 對於已領有牌照的食物業 ,持牌人須盡快加強防火措施 ,使符合本文件所規定的標 準。 3. 至於根據所構成的風險而分類的其他食物業處所 ,有關的消防安全標準請參閱以下文 件: 3.1 PPA/101(A) - 在小型屋宇經營食物業; 3.2 PPA/101(B) - 只用作製造用途的烘製麵包餅食店及食物製造廠; 3.3 PPA/101(C) - 用作製造及售賣用途的烘製麵包餅食店及食物製造廠; 3.4 PPA/101(E) - 火警風險低的工廠食堂; 3.5 PPA/101(F) - 火警風險低的小食食肆; 3.6 PPA/101(G) - 火警風險高的小食食肆; 3.7 PPA/101(H) - 火警風險低的燒烤/火鍋菜館; 3.8 PPA/101(I) - 火警風險低的普通食肆; 3.9 PPA/101(J) - 火警風險高的工廠食堂; 火警風險高的燒烤/火鍋菜館;以及 火警風險高的普通食肆。 適用範圍 4. 本文件內容適用於在以下地點經營的普通(快餐)食肆: 4.1 地舖; 4.2 綜合樓宇的商業部份內;或 4.3 工業樓宇內契約條款准予進行商業活動的部分。 限制 5. 這類食物業處所不得設置於下列地點: 5.1 任何不符合建築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 5.2 在第四層地庫或以下; 5.3 任何地面以下的樓層(如使用石油氣) ; 5.4 設計作其他用途的地方,例如停車場;或 5.5 任何工業樓宇 ,地面以外的任何地方 。這是因為讓公眾人仕進入 ,會令他們在 不知情和毫無準備下暴露於或面對危險。有關處所面積不得超過230平方米。 消防規定 6. PPA/101(D)-2號文件載列的消防規定具有以下三項目的: 6.1 減低發生火警的可能性; 6.2 減輕火警所造成的影響;以及 6.3 遏止火勢蔓延。 7. 建築事務監督為以下事項的管理當局,而上述規定並不包括此等事項: 7.1 逃生途徑 ;不論 《建築物條例》有何規定 ,一經發出牌照 ,消防處將負責根據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95章附屬法例F)第14及第15條執法;以及 7.2 樓宇建築 ;例如間隔和建築元件的抗火性能 。屋宇的結構如不合標準或曾作重 大改動 ,以致影響消防安全 ,消防處處長可根據 《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 法例X)第33B條的規定拒絕發給消防證書。 消防處 (06/2010) 消防處 普通(快餐)食肆的消防安全標準 (標準規定) 1. 安裝在處所內的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須予以保留 ,並保持在有效操作狀態。消防裝置 及設備的所有保養 、改裝及加裝工程 ,必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 。該承辦商須 於完成有關工程後14天內 ,向消防裝置及設備的擁有人發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FS251) ,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 。負責進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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