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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习律师面试考官的视角诠释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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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法律责任 3、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1)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2) 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 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四、法律责任 4、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1) 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案例】4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罗**,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住址:****。 四、法律责任 【案例】4 经查:2006年11月13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与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钛铁选厂(以下简称白马钛铁选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派罗**律师担任该厂的专项法律顾问,代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相关事宜。2007年12月8日,罗**受白马钛铁选厂委托,就采矿许可证事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罗国平与他人共谋伪造了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米采证铁字[98]NO:A0005373号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并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向国土资源部提交。2008年1月10日, 罗**(乙方)与孟**(甲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授权乙方办理白马钛铁选厂的采矿许可证,甲方保证在乙方办理完采矿许可证后,将白马钛铁选厂45%的股权(股份)转让给乙方。该协议股权(股份)转让部分未实际履行。2008年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受理了白马钛铁选厂的行政复议申请。罗**在为白马钛铁选厂办理采矿许可证及伪造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米采证铁字[98]NO:A0005373号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未获得违法所得。 四、法律责任 【案例】4 另查,2010年9月9日,罗**被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9月20日,判决生效。之后,罗**两次向我局汇报其代理白马钛铁选厂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并对该案件进行了反思和检讨。 现有……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并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交,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在调查该案件时,罗国平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并认真进行悔改,其行为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西城区司法局2013年9月9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罗**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罗**应于9月16日前将律师执业证书交回到西城区司法局。 四、法律责任 2) 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3) 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四、法律责任 5、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1) 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2) 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3)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四、法律责任 6、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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