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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 航行
1.1 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舶,但保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被拖至第一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1.2 保险船舶用于在海上装卸到另一条船或从另一条船装卸到本船的商业行为(不包括另一船为港口或近岸的小船),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驶离,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了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1.3 如果保险船舶的开航(不论有无载货)旨在(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保险船舶在如此开航后发生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船舶发生损失或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除非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了修改承保条件、保险价值和保险人要求的保险费。本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1条的索赔。
2 延续
本保险期满时,如果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在中途港,那么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至抵达其目的港为止。
3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消息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加付所需的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4终止 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作相反的同意,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4.1 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其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期限届满,但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至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然而,如果此种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是由本保险第6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造成的,或者是由根据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承保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此种自动终止仅于船舶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在下一港口开航时才发生效力。
4.2 自愿或其他方式变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转让给新的管理人、光船出租或被征购、征用时,但如果船上载有货物并已从装货港开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时,经要求,此种船舶自动终止应延迟,直至船舶继续其计划航行,载货船到达最后卸货港时为止,空载船舶到达目的港时为止。但是,如果征购、征用没有事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那么不论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保险责任的终止将在船舶被征购或征用后15天开始生效。保险费的净收入按日比例退回。
5转让 对保险利益的转让,或以金钱支付的利益的转让,保险人概不承认,也不受这种转让的约束。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任何索赔或退还保险费之前就在这种转让通告书上注明了日期并签署,以及以后转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这种转让,则保险人给予赔偿。
6危险 6.1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海、河、湖或其他可航水域的; 火灾、爆炸;来自外的暴力盗窃;抛弃;海盗;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或类似及其从落的物体,传送设备、码头设备或;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装卸移动货物或燃料发生的意外事故;锅炉、轴断裂或船的潜在缺陷;船长、高级船员 、船员或员的疏忽;修船人员或租人的疏忽行为 6.2.5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法行为。此种灭失或损坏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所致。污染危险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保险船舶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采取的行动船舶政府当局的这种行动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在防止或减污染或威胁所致。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员对拥有股权不被在本条的船东四分之三碰撞责任保险人同意赔被保险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金额的四分之三 8.1.1 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坏;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任何其他船舶或船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或合同的救助被保险支付保险船舶与其他碰撞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本保险保险船舶的救助、救助费用共同海损,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按比例扣减保险船舶共同牺牲,被保险人得损失的赔偿,而先行使向方分摊索的权利。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照航程终止地的法律惯例办理运输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如果运输合同规定按照《约克-安特卫普》理算,则应按此规则办理。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共同海损的理算应适用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20条和第21条除外),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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