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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
出资额 出资
方式 出资
时间 出资
比例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上述财产增资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后不出席会议或者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本章程第九条第(八)项至第(十)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可列席股东会会议。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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