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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引例 2013年1月,美国KY公司在北京开设了一家分公司,2月,该分公司从中国甲公司采购了300万元的钢材(已交付),约定4月1日前付款。3月,由于美国KY公司业务转型,不再需要这批钢材,该北京分公司遂欲解除该钢材买卖合同,退回钢材。甲公司不允,并以违约为由将该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该分公司的下列财产:账户上的150万元的流动资金,所有的奥迪A6车一部,价值50万元。该分公司主张:自己并非法人,所以不具备当被告的资格,而且分公司的债务应由其美国总公司承担,因此不能强制执行该分公司名下的财产。 问:该分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掌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了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了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了解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活动的法律管辖; 了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含义 (一)外国公司的含义 《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含义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常驻经营机构,如分公司、代办处、代表处等。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 (一)是外国公司派驻我国的经常性机构 (二)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义务、保护及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批 (三)设立登记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的清算 提问: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外国公司承担,该分支机构被外国公司撤销时,此时清算的意义是什么? ——此时的清算,对分支机构的财产去留,有重要意义。 习 题 【选择题】 1.下列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要经过两道程序,其一是要中国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二是要经过政府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B.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我国也不承认其有外国法人资格 C.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D.经合法程序在我国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答案:ABD。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连带责任的主体。 ? * 首先,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获得由我国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组织,就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被诉,也可以起诉。因此,甲公司列该分公司为被告的做法是合法的。其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其全部债务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虽然承担最终清偿责任的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但这并未剥夺债权人申请执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财产的权利。二者并不矛盾。因此该分公司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引例分析 学生提问: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上述条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条文中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外资企业的区别 具备公司形式 独立 中国法人 外资企业 仅设代表人或代理人,不要求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不独立 外国法人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公司形式 法律地位 国籍 二、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要求 (一)对代表人、代理人和资金的要求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对名称标注和章程置备的要求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义务及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义务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参考案例 德国A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2013年1月,该分公司与中国B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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