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_偷税手段_的立法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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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_偷税手段_的立法分析

税法理论与实务 T heory and Pract ice of Tax Law 对 “偷税手段”的立法分析 ◆袁森庚 内容提要: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是税务机关一项经常性 的工作,但又是十分棘手而至今未解决好的问题。关于偷税的客观方面, 由于立法原因以及对法律认识上存在偏差,也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本 文对在现行法律上对偷税手段的认定存在不明晰、不准确之处进行了深入 分析,以期有助于争议的解决,有助于妥善处理、打击和防范偷税行为。 关键词:偷税手段认定 《税收征管法》 《刑法》 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对偷税行为的查处与打 这句话的第二个“或者”前少了一个逗号,使人在 击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由于有关偷税立法 理解上就产生了分歧。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存在不足以及对法律理解与认识存在偏差等原因, 作为偷税手段是否需要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目前税务机关对偷税的认定成为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为前提就有争议。一种理解是以无须税务机关通知 而对相关的一些问题的认识与把握,在税收行政执 申报作为前提,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就是一类独立 法实践中也是争议的焦点。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 的偷税手段,即在这句话的第二个“或者”前应加 题进行系统分析与研究,以便更好地认定、处理、打 一个逗号,表述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击、防范偷税行为。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另一种理解 现行 《税收征管法》和 《刑法》对偷税手段的 则为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规定在立法技术上都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而且内容 报”才算一类偷税手段。而且许多学者作了后一种 ① 也基本上是一致的。从开始执行至今,从执法实践 理解。由于条文表述存在缺陷,两种理解都具有合 来看,我们认为,现行《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对 理性。而作为法条的要求而言,正确的理解应只有 偷税手段的规定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种。而且学理解释对执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 需要进一步改进。 为了工作实际的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02年卷)》中,对这一理解上的分歧作了一个具 一、有的偷税手段表述不明晰 有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权威性的了断。即明确认定 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偷税手段表述为:“伪造、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与“进行虚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 假纳税申报”为两类互为独立的偷税手段。弥补了 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 1997年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2001年 《税收征 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手段表述不明晰的缺陷。 而其中“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 因此,今后在该条款的修订时,如果在立法技术上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一表述就不明晰。由于在 还是采取列举式,就应在“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① 张 健《偷税罪司法适用之把握》,《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4卷第3期;徐善明《认定偷税行为应把握五个基本特征》,《山 东税务纵横》2002年第7期。 7 0 《税务研究》2007.12总第271期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ax Law 税法理论与实务」 报”前加一个逗号,避免在理解上产生分歧。 提出的,理解偷税的关键在于“偷”字,应从“偷” ① 而在现实习惯中,“偷”一般理解为采用“私 着眼。 二、现行《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对偷税 下”、“瞒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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