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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案例分析.docVIP

一起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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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案例分析 2008-01-22 13:58:38??作者:曹清松 王元林??来源:中国卫生法制网??浏览次数:1117??文字大小:【大】【中】【小】 简介: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于2004年7月签发224号文件,即卫政法发[2004]224号《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 ... 关键字:医疗?科室?案例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于2004年7月签发224号文件,即卫政法发[2004]224号《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1?调查取证 ?????2006年7月12日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根据群众投诉,派出5名卫生监督人员及1名财务人员对青岛市的××市××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局领导首先对检查人员进行了分工,部分人员控制其财务科的帐目,部分人员控制其药房的的处方,由于其对外出租的科室皮肤科、泌尿科、肝病科位于门诊楼西侧一个独立的楼上,当查到这些科室时,内部的工作人员已经走空,无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取证。现场提取的证据有:皮肤科的门诊登记簿一本,该医院专用帐簿(2004年1—12月份)4页,该医院专用帐簿多栏明细帐(2005年1—12月份)1页,2006年5月8日业务收入汇总单1页,2006年5月12日业务收入汇总单1页,2004年3月9日双方签定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等相关证据材料。 2?案例分析 ?????2.1??处理过程 ?????该案例最成功的地方是领导事先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了明确的取证分工,在当事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获取了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在对该医院院长做询问笔录时,始终否认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只承认是技术合作,但承认用于技术合作的房屋是该医院的,皮肤科、泌尿科、肝病科的人员不是该医院的,对方是以该医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自承包始交给医院共30万,在财务帐簿上也发现有30万的往来帐。所有证据充分显示,该医院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违法所得30万。处理该案的不足处有,皮肤科、泌尿科、肝病科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法取证。承包方始终没有出现,也无法取证。 ?????2.2结果分析 ?????针对调查的结果,卫生监督人员当日立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30万,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30.5万元,于2006年7月26日对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此时,此事引起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该院的高度重视,该院立即终止了与对方的承包协议。后经了解,该院300余职工,承担着30万人口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流行病及传染病管理,学校卫生、村卫生室管理等社会卫生工作。因为国家的经济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及运行,这些工作多年均免费开展,医院只有投入,未见回报,职工工资连续三年未发齐。考虑到这些现实问题,局领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意该医院前期交纳罚款35000元,余额后补。 ???????3?讨论与思考 ?????3.1??行政处罚是手段,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心身健康是目的。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既要严惩违法者,又要给他改进的机会,还要同情受害者。《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人认为应该提倡。对于该医院行政处罚,既达到了处罚的目的,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值得同仁借鉴。 ?????3.2??在对一个案子调查取证之前,执法人员应该首先考虑如何取证的问题,先查什么?如何查?要有的放矢。在对违法所得的取证上,笔者认为最好请财务人员配合,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们的执法经验再丰富,也不如专业人员。要查处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问题,笔者认为最好的证据是首先取得该人开具的处方,那就首先提取药房的处方,然后查其执业活动,提取门诊登记簿,做询问笔录、拍照等。 ?????3.3??该案的处罚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与卫政法发[2004]224号文件,笔者认为不妥。 ?????3.3.1??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院出租承包科室没有明确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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