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商法考试.参考案例1.docVIP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商法复习题 1、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购销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货任务。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双方约定,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后甲公司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货款汇付给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的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并指示托运方丙公司将大蒜运交给丁公司,但4月6日,大蒜在运送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全部损毁,由于未收到货物,丁公司拒绝付款,于是甲公司也因未收到丁公司的货款而拒绝支付乙公司的尾款50万元。 问:1、大蒜在交给丙公司后,此时大蒜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大蒜在途中遭遇不可抗力全部损毁,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3、甲公司能不能由于丁公司拒绝付款所以拒付对乙公司尾款50万元?为什么? 答案: 1、答:大蒜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字标的物交付时期转移。甲乙购销协议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任务,即乙方已将标的物交付,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2、答:损失应由丁公司负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甲方将在途大蒜卖给丁公司,且甲、丁之间合同并未另有约定,合同成立日期早于不可抗力发生日期,因此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公司负责。 3、答:甲公司不能拒绝支付尾款50万元,因为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完成交货任务且无违约行为,甲方是大蒜的所有人,理应对自己所有的商品支付剩余货款。 2、某商场举行年终促销打折活动,为了吸引顾客,许多商品都打了八折或者更低的折扣,但在商场的显要位置张贴出“折扣商品,恕不退换,如有问题,自行负责”等字样,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分析此张贴布告的法律概念和所包括的含义,并指出该布告是否符合合同法律规定。 1、答:法律概念和含义是指购买折扣商品,卖方不承担退换货义务,如质量出现问题,由买方承担后果,卖方对商品质量不承担责任,即卖方免除了自己所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免除了退换货责任,卖方免除了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2、答:该布告不符合合同法律规定。 购买打折商品属于买卖合同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卖方对所售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退换货的法定责任。免除法定责任属无效条款。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本案例中,布告内容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实际上是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内容无效。 3、2010年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曾开庭审理过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北京的王女士在停车场遗失一枚钻戒,因为该钻戒是男朋友所赠送的,价值4.6万元,王女士非常着急,遂向警方报警,警方在调取了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后发现系10分钟后经过的男子张某拾取了该钻戒。 在警方的帮助下,王女士找到张某,张某承认是他捡到了钻戒,但据他所言,他认为不会有人无缘无故的将钻戒丢失的,所以认为捡到的钻戒肯定是假的,于是就随手丢弃了,也没有在意。经寻找无着后,王女士将张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元。 问:法院可能会怎样判决?为什么? 本案例争议性非常大,可能会有两种观点: 1、第一种,判决张某对王女士的损失全额赔偿。 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全额赔偿。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

文档评论(0)

wuyoujun9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