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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风险分析及对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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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风险分析及对策.doc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风险分析及对策.doc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风险分析及对策.doc

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风险分析及对策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内部职工股是90年代初我国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产?物,改制中的许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面向本公司职工以定?向募集方式发行了大量的内部职工股。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并限定在本公司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公司或企业在成立时向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其实质是向职工募筹企业发?展资金,而职工出资购买公司的股权并在公司颁发股权证后,已成为公司的股?东,对其出资所购得的股份拥有所有权,同时拥有公司及企业股东的相应权利。?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增售或者赠送股份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必然增加公司的股本总额。假如公司用历年结余工资、配股补贴及当年的红利?配送的股份,如果这种配送导致股本总额减少,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收回这种股?份呢??从配股资金的性质与归属来看,上述案例中公司配送给职工股权的资金源?于公司历年结余工资、配股补贴及当年的红利。所谓结余工资,是企业所提取?的工资中,当期发给职工所剩余的部分。这部分工资未发给职工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但其实性质是职工的劳动所得。企业的红利,是企业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应分配给股东的部分,用这部分资金给?职工配送股份,实际上是红利分配的变通。因此,企业用结余工资和红利配送?股份,实质是将有关利益赠送与职工,当职工表示接受时,这种赠与关系便合??法成立,职工便已拥有这部分股份的合法所有权,非以法定事由,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如果企业剥夺这部分给职工的配送股份,无疑是剥夺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公司或企业为方便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进行控制,往往利用工会或者组?建职工持股会。这些持股会为了迎合大股东的需求,往往会制定剥夺职工股权?的种种“细则”,那么,这些细则是否有法律效力呢??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从本质上讲,公司筹资、发行股票及配送股份的行为应由公司法、证券法?调整。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作出配股行为的是公司,而不是持股会或代行股权?的工会。除非有股东的合法授权,否则持股会不能代行股东的权利。退而言之,?即使持股会成为了股东的代理人,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代理权限也不能超出委托人?的授权,否则将归于无效。像上述剥夺股权的行为,无疑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因此持股会制订的实施细则中有关职工被除名后收回配送股权的规定,不?构成对配股所附的条件,也不能构成公司收回股权或认定股权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如果由公司内部职工购买,也不能因职工离职、被除名而强制其退?出。即使公司对此有附加条件,这样的条件也因违反公司法的原则而被确认为?无效。因为把股东的身份以附加条件的形式限定为公司职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公司强制职工股东把所购买的股份卖回公司,不符合资本运营中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收?回公司内部职工股。?? ??有些公司在给职工配送股时,明确规定收回或转让配送股权的条件。能否?付诸实践,主要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合理和合法,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配送股份?的资金来源作考察标准。如果配送股份的资金属于本来就应分配给职工的财产,?配送股份不过是财产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条件就不成立。?与此不同的是,有些企业内部发行股份时,不完全按职工人数均等处理,?而是与职工的年资、贡献等挂钩,带有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的因素。这种股份往往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甚至备案,不能公开对外发行和?流通,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如果企业发行这种股份时,把在企业工作作为购??“一??买和持有股份的条件,企业章程或发行股份的其他文件明确规定职工离开企业?时应当把所购买的股份原价退回。只要这一行为不至于引起企业资本的减少,?应当确认这一附加条件有效。?由于内部职工股存在许多隐患并易引发纠纷,早在1993年,国务院便紧急?出台了《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及《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两个政策,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内部职工股行为的混乱,但如何进行才?更加稳妥,仍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复杂问题。??(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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