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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上.docxVIP

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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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黄春林 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随着现代民营经济的日渐活跃,特别是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登记与设立制度的便捷化,企业名称数量日渐庞大。因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分地登记制度,且不同的商业标识(商标、企业名称等)的审查授权部门不同,所以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在先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受到社会及司法实践的广泛关注。在总结汇业办理的大量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如下几个重要问题以供分享。一、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的可诉性经合法的行政程序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他人的在先民事权益(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争议。(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1. 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 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0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行政机关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3. 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将他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从而构成冲突,和将他人的在先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从而构成冲突。(一)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第3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在先权利”,当然包括企业名称权。1. 冲突的先决条件结合汇业办案实践和经验,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在先企业名称权要获得保护,必须满足较为严格的如下条件:(1)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早于侵权商标的申请注册日。(2)侵权商标使用了与企业名称相同的文字。实践中,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往往不会成为对抗商标权的理由;但根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保护。(3)侵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在先企业名称权人得经营内容相同或者类似。(4)在先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侵权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2. 冲突的救济渠道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救济渠道,汇业建议主要通过:(1)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3条、35条之规定,初审公告后的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在先权利人和厉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异议人还可以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2)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45条之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在先权利人和厉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权利人对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冲突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冲突,汇业办理的大量类似案件,通常表现为两种案件情形:(1)突出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2)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但可能造成混淆的。这两种情形对应的违法性略有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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