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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亲结婚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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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课程名称 作 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 次 专 业 完成时间 关于近亲结婚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差无几,从小到大都是同学,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后,两人外出打工,为省房租合租一室,在互相照顾中感情迅速升温。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父母提出结婚请求,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双方父母均未反对。随后,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部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遂以有碍后代健康为由拒绝办理结婚证。我们结婚不是为要孩子!小华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2008年1月,两人再次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但仍遭拒绝。小刚认为,婚姻登记部门不办理结婚登记,干涉了其婚姻自由。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二、就以上案例被人做出如下分析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含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本身的情况,以及一方与他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1.必备要件 必备要件是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不可缺少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必须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必须是当事人完全自愿,而不是附加条件的勉强同意;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只是男女双方结婚年龄的最低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年龄界限。法定婚龄既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一定是结婚的最佳年龄,而是男女双方结婚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但基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原因,民族自治地方可对其作变通性的规定)。 2.禁止要件 禁止要件是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或称婚姻的障碍。《(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条第二款对禁止结婚的疾病统一采用概括性规定,更加科学和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结婚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收回当事人的结婚证。 形式要件是指结婚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取得结婚证书,才可确立夫妻关系。至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或何时同居生活,均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它不影响双方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对我国禁婚亲的思考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 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排除纵向的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行为,并渐上升为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要求。“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逸,耻于禽兽同也。”就是这一伦理观念的反映;后来,人类在历史进化中又进一步认识到近亲结婚所导致的优生障碍,所谓“男女同性,其生不藩”,进而又反过来强化了这种禁婚的伦理。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立法是出于伦理与优生的双重考虑而作出的,对后者的需求甚至重于前者。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禁婚的范围作了划定,不同的禁婚亲就包含了不同的立 法理由。 3.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最初源于生育所带来的亲属辈份的混乱,导致伦理秩序无法建 立。直系血亲无论为婚生还是非婚生当在禁婚之列。但拟制的直系血亲是否应当禁止通婚,需费笔墨。拟制的直系血亲于我国而言乃因收养或生父母再婚而形成,前者如养父母子女,后者如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从优生学上讲,如果当事人本身不存在血缘关系自无障碍可言。但是,从伦理角度上讲,这种婚姻与自然血亲则并无不同,且人类历史上关于禁婚的伦理先于优生的认识。不存在优生障碍也无法改变人类历史业已公认的禁婚伦理。因此,拟制的血亲之间自应禁止结婚,以维护伦理秩序。 4.关于旁系血亲的禁婚范围 由于文化传统和习俗的不同,各国的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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