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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利贷逼债案件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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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利贷逼债案件分析

对高利贷逼债案件的分析 法硕2008 熊应君 以前在学校学习法律课程的时候,有一种简单的认识,即把法律规定往案件上一套事情就解决了,不存在发现法律事实的问题——法律事实不就在那里明摆着吗?还需要什么发现?充其量是一个证据问题。诸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漏洞等概念在脑海里只是一种一带而过的印象,不会清晰到引起思考的程度。参加工作后,才发现法律实践是那么地复杂,甚至可以说,把法律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多个环节都是艺术。尤其是在学习法律方法这门课程后,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又深了一些。下面就我对一个案件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所得到的体会浅谈如下: 一、案件概况 2008年10月的一天,邢某来派出所报案称:其曾借了高某利滚利的高利贷,后来还不起,高某就数次带一帮人到其家逼债,并于前两天强行把其所有的一辆马自达轿车开走,称是抵账用。邢某希望公安机关为其要回轿车,并将高某等人绳之以法。民警告知邢某:依照现行的法律,很难将高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如果高某高利贷的利率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超出允许利率限度之外的无效。邢某称那我不报案了,未让民警给其做笔录就离开了派出所。 二、法律事实 以前认为报案人所讲的案件情节就是法律事实,后来发现,尽管公安民警每次询问报案人、证人时都要告知:对于我们的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故意做伪证或隐瞒事实真相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一些当事人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对方的责任,缩小或回避自己的责任,一些当事人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在报不报案,如何陈述的煎熬中挣扎,所以,司法人员必须有一双善听得耳朵,在当事人陈述的开始,就要根据常识、逻辑、经验等不断地对其进行纠正,不能任其自由陈述,否则一堂笔录记下来,几乎就是几张废纸。 本案的情节很简单,但办案经验告诉民警,邢某一定隐瞒了一些什么,最起码其借高利贷一定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很可能会对本案的定性产生影响。而几经民警追问,邢某只说缺钱用才向高某的高利贷,后来干脆说我不报案了。后经民警了解,邢某在垄断企业工作,因收入较高而染上了赌博恶习,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其在赌场输钱输急了眼才向高某借的高利贷,其害怕公安机关追究其赌博责任才不肯说出借钱的起因。而这一点对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以及这种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都是很重要的因素。其次,高某等人逼债时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民警经访问群众得知,高某等人多次到邢某家中逼债,还曾用刀子将邢某胳膊划伤,不过伤势很轻。邢某害怕高某等人报复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推理 虽然邢某最后不愿报案,但民警还是发现了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这些法律事实,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属法律推理的范畴。邢某的赌博行为暂不予考虑,与高某的行为构成最相近的三项罪名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敲诈勒索罪,现在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①呢?大前提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小前提高某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符合大前提中“为赌博提供资金”,要看高某是否与开设赌场者串谋,但因为邢某的不配合,这一点也很难查明了。 再来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前提很简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何谓敲诈勒索,本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只能从学理解释,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②;何谓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③。 来看小前提,邢某虽然没有提供高某放高利贷的数目,但从高某将邢某的轿车开走的情况看,数目不会低于3000元;从行为方式看,高某等人逼债时曾用刀子将邢某划伤,可以推断出肯定采用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但高某索取高利贷债务,很难说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而小前提不符合大前提,不能认定高某的敲诈勒索罪。 同理,因小前提不符合大前提,高某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劫罪。 四、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 从前文已可以看出,本案中涉及的法律解释主要有对“开设赌场”和“敲诈勒索”的解释。关于“开设赌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了司法解释,而对“敲诈勒索”,法律似乎把解释的任务交给了语文,让大众按照文字的意思去理解,未见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只有学理解释来代替。 立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僵化性和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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