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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和分析
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儿童维生素中毒医疗事故分析
病儿女,7.5月,生长发育史正常。生后一直服用浓缩鱼肝油及钙片。6个月内口服维生素D420IU。3个月时,门诊体检认为有多汗症状,诊断“佝偻症”。在3、4、6个月时各肌注维生素D80万IU,连同口服,6个月内共接受660IU。因纳呆、恶心、呕吐、烦躁3个月,低热、尿频、乏力半月,第一次入院。体检:体温38.3℃,血压15.3/11.3kPa(115/85mmHg),精神萎靡,贫血肤色,心前区有Ⅱ级收缩期杂音,肌张力低下;化验:轻度贫血血象;尿比重低、蛋白(+)、白细胞(+)、偶见管型,尿培养(-);血尿素氮增高;心电图未S-T段抬高。当时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给予青、链、庆大霉毒治疗2周无效,病情加重遂转他院。第二次入院化验检查发现血钙4.9mmol/L(9.8mEq/L),骨骼X线片检查发现长骨干骺端临时钙化带致密增厚,骨皮质增厚,骨小梁密度增高。四肢软级有转移钙化。确诊为维生素D中毒。即停止鱼肝油及钙片,口服强的松,连服3周。服强松1周后退热,2周后血钙降至正常,3周后尿检查及血压恢复正常出院。出院后1个月复查肾功能正常。
[评析]
本例在长期大量口服维生素D的基础上,再予大剂量注射,以至过量而中毒发病。按多汗为婴幼儿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不能仅凭多汗、烦躁、后枕秃、体弱、厌食、出牙晚、走路迟等症候中的一、二项即诊断为枸偻病,而应综合发病因素、症状、体征、X线征、血生化检查等,全面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诊断。本例第一次入院时,由于对维生素D中毒缺乏认识而误诊为“肾盂肾炎”,致使病情继续发展。再者,即使是轻前些症向佝篓症也只需口服维生素D治疗,而只有重症才需肌内注射这一突击疗法。本例无任何重症佝偻症的证据故给予肌内注射维生素D,显然是错误的。发生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缺乏合理应用维生素D的认识,而有些家长以为维生素是“补药”,“多用无害”,也起着促成错误的作用。故应加强对小儿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杜绝这种医源性疾病。同时应提高对中一毒的警惕。以期能及时纠正。
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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