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征管法案例分析解答
案例分析题
一、2001年6月20日,某区地税局交通运输管理税务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铁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车路经此处,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人员向王某出示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启动,企图逃离现场,因路障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税务人员检查认定王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税务所院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说情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后备轮胎被盗。
7月5日,王某向区法院起诉区税务局,要求返还扣押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区税务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区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并于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消区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区地税局承担。
1、指出该地税局在此案中执法存在的问题。
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答:1、(1)超越权限执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很显然,税务机关上路拦车检查超越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2)执法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很显然,税务所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扣押程序不全。根据《税收征管法》47条规定,“……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务所扣押汽车未向纳税人开付收据,扣押程序不全。
(4)6)使用文书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税务所向王某同时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使用文书在时间先后上有错误。
2、法院的判决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从事装饰设计的个体户,于2001年1月起在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由于该市场改建撤迁,于2001年5月起该个体户搬到附近自己的住址(xxx街)38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区地税局稽查局于10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xxx街38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按期纳税申报。经检查核实,该个体户于2001年1月至9月30日共取得装饰设计收入1122333元,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取得应税收入155555元,5月1日至9月30日取得应税收入966778元。
请你对该个体户的税务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答:1、根据《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个体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所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个体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施行,本案例中,应对该个体户在5月1日前后取得的未申报的应税收入分别进行税款、滞纳金的追缴及罚款的处理。原征管法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比例是0.2%,罚款在5倍以下,新征管法规定, 滞纳金的计算比例是0.05%,罚款在50%以上5倍以下。
三、某集体运输企业由张某承包经营。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期限为2002-2004年连续三年,按会计年度兑现承包奖,某集体运输企业税后利润超过10万元以上的张某承包所得。张某在承包期内必须守法经营,违法责任自负。2002年,该运输企业向地税局申报运输收入200万元,应纳营业税6万元,城建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