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问口题浅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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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问口题浅析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由海外代购现象引发的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代购网店纷纷在网上兴起。拍拍、淘宝、易趣等国内一线电子商务网站纷纷开辟“境外代购”专区。日前,一桩前空姐代购案引发了众人的关注,此案最终以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而告终。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56亿,2012年的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达480亿,较上一年涨幅约为187.5%。这样巨大的利润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是因为携带货物的入境手续不合法,逃避关税其后又以此物品在国内交易牟利而导致了刑罚的制裁。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中的特点之一就是入关程序是合法的。那么,是否合法的程序就必然导致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呢?当然不是这样。 平行进口是一种灰色市场进口行为,而商标平行进口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以被定义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商标平行进口依据其与授权销售渠道之间的指向关系可以分为正向、反向和另向三种。 正向商标平行进口发生在2国之间。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把在乙国的商标权转让给乙,同时出现第三国从甲国或其他渠道进口有关商标产品在乙国低价销售的情形。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条与授权经销渠道同向的灰色渠道。 反向的商标平行进口是也发生在2国之间,它是指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授权乙国的商标权给乙,第三国或是第三者从乙国进口授权生产的商品并出口到甲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另向的商标平行进口往往发生在多国之间。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就同意商标在乙、丙两国取得商标权,并制造商品。第三者从其中一国将该商标产品输入到另一国的行为。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两个被授权国商品售价差异较大的条件下。 平行进口行为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国际市场上同种商品的不同定价是引发商标平行进口的最直接原因。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同种商品在不同的国际市场上存在价格差,而且这种价格差在扣除货物的各项进口成本后仍有利可图时,就会有商人将该种商品从低价位国家输入到高价位国家。由于国际市场上各国的商品价格会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必然不同,因此,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平行进口是在所难免的现象。” 而同种商品之所以会在不同的市场上有不同的价格,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跨国企业的差别性定价策略。第二、各国的关税差异。各国的关税税率对进入该国市场的商品的定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国际汇率的正常波动。汇率的波动必然会导致一国货币的相对升值而另一国货币的相对贬值。 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法律问题不可避免的要探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和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因为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涉及的两大法理原则。 首先谈到的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其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 支持地域性原则的人认为,商标具有地域性,这也是被《巴黎公约》所认可的,依据一国法律所产生的商标权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所产生的商标权也是相互独立的,不会因为某一个国家内的商标权的取得或用尽而相应的取得或用尽,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所取得的商标权在本国领域范围内不受保护,除非该商标权在本国也依法取得,因此商标平行进口合法与否应交由各国的法律规定。 其次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指享有某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在经权利人同意并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失去了对商品的控制权,他人如何使用或者销售该种商品,谁都无权干涉。该原则旨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过度垄断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权利穷竭原则”又可以分为“国内穷竭说”和“国际穷竭说”。 支持“国内穷竭说”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具有‘地域性’。就专利权与版权来说,权利(例如销售权)在一国的穷竭,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对平行进口问题也基本都持反对态度。 支持“国际穷竭说”的学者认为,“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 无论该商品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国际穷竭说的合理性在于它基于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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