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统计年定报工作布置会普法讲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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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统计年定报工作布置会普法讲义

2010年统计年、定报 工作布置会普法讲义 2010年12月 序 言 新《统计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在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市局、总队要求,宣讲《统计法》仍作为今年年、定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就新《统计法》部分内容与大家一起学习。 一、新《统计法》对统计数据质量提出新要求 此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基本的立法目的,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 ? ? 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 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新《统计法》对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做出新规定 新《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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