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及问题答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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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 要点解读及问题解析 集团财务部 2016年4月 目录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 其他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标准为5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销售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 除了以下规定情形以外,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 其中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 其中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⑷、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4、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可以按从销售方开具的适用简易征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 1、工程造价及计税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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