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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民法总论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 第 一 章 民 法 概 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而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也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民法。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形式民法,但是却有着丰富多彩的实质民法,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加以编篡的民法典,而是不以民法命名的单行法律、判例、习惯和学说。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其研究范围既包括以“民法典”或“民法通则”等形式民法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讨论: 中国的民法典之路。 二、民法的调整对像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事关系,根据其是否具有经济内容,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与民事人身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这一概念中所称的“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 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财产关系可首先分为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两类: (1)静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发生于社会的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支配者直接享用财产的现实经济利益。静态财产关系,根据其客体的不同,还可以进一部分为物质财产占有关系与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2)动态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与财产关系比较,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l)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3)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是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的总称,因此人身关系可以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两种关系。 (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体系概述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民法体系问题所要研究的,是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基本元素——规则、原则和概念编织、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 民法体系化的意义 1、立法方面。 2、司法方面。 3、法律研习方面。 (二)我国民法的体系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人法。 第三编 财产法。 二、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概述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在民法渊源问题上,从近代到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体制走向二元体制的发展趋势。所谓一元体制,是指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不承认习惯和法理为民法渊源的体制。所谓二元体制,是指除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外,还承认习惯和法理为民法渊源的体制。 (二)民法的直接源源: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准法律。 1.法律 (l)宪法 (2)民事基本法 (4)综合性单行法 (3)单行民事法律 2.准法律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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