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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消费税
第三章 消费税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社会消费结构,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即为纳税人。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零售应税消费品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自2006年调整后,税目共14个。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二、税率: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2009年必威体育精装版税率表(烟类) 吨、升换算表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把握计算公式的关键是掌握计税依据 1.销售额指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如价款中包含增值税要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自产自用的产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如果是用于其他方面,(如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 消费税税率) 利润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 例题: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该产品无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为5%,税率30%,计算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8000×(1+5%)÷ (1-30%)=12000 应纳税额=12000×30%=3600元 3.委托加工产品,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或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税率 ) 4.进口产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 –税率) 例题: 1,某鞭炮企业某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元,收取加工费4元(不含增值税),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鞭炮税率15%。 组成计税价格=(30+4)÷(1-15%) =40万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40×15%=6万元 例2,某商贸公司,7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关税18万元,税率10%。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 =120万元 应缴纳的缴消费税=120×10%=12万元 5.包装物的计税:包装物随产品一起销售,应并入销售额一起纳税;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是押金超过期限,就应纳税。 注意,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都应并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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