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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消费税纳税实务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学习消费税的基础理论及纳税实务,要求掌握消费税的概念、特点、消费税的基本税制要素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开征目的与意义: 1、倡导正确的社会消费方向,纠正不良消费。 2、限制过度消费,有效利用资源。 3、保证财政收入。 4、调节产品结构、体现产业政策。 消费税的特点 ⑴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起到特殊调节作用。 ⑵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⑶税率设计具有差别性。 ⑷税收负担价内转嫁。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酒精、鞭炮、焰火等。 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高能耗及高档次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不可再生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3. 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按不同的消费产品划分,共设置了14个税目。 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设置不同的税率或税额。 4.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销售额确认的注意点:  ⑴包装物  ⑵消费税和增值税交叉征收,消费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两者税基相同——含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消费税价=不含消费税价/(1-税率)  ⑶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征消费税。  ⑷应税消费品用于换货、投资、偿债,以同类商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⑸ 计税价格明显低,按规定调整。 例:某卷烟3月份销售卷烟1000个标准箱,每箱售价20000元,该卷烟适用税率 4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应纳消费税额=1000×150+20000×1000×45% =9150000(元) 3.2.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⑵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⑴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⑵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例:某日化厂(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化妆品: ⑴销售化妆品8000盒,50元/盒,润肤霜5000盒,20元/盒; ⑵将化妆品和护肤品组合成套销售1000盒,60元/盒; ⑶以自产化妆品2000盒换取原料一批,同类产品售价50元/盒; ⑷以自产化妆品200盒发给职工,1000盒抵偿到期债务; ⑸外购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税款76500元。 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例:某酒厂发生下列业务: ⑴销售白酒2000斤,每斤售价100元;  ⑵用粮食白酒1000斤连续加工成度数更高的白酒;另1000斤生产其他非应税产品,粮食白酒每吨生产成本6000元,利润率10%;  ⑶向客户赠送10箱共200斤,同类产品售价100元/斤。  计算消费税。 3.2.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认定:  ⑴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⑵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或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计算:  ⑴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价格,按同类售价计算  ⑵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A卷烟厂委托B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烟叶价值76000元,支付加工费4500元,计算消费税及相关增值税。 ⑴消费税: 委托方:(76000+4500)/(1-30%)* 30% =345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 ⑵增值税: 委托方:进项税 4500 * 17%=765(元) 受托方:加工业务增值税765元 若收回后直接销售,取得120000元,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委托方 120000 * 17%-76000 * 17% -765= 6715(元) 委托加工回收后直接销售不计消费税。 3.2.4 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允许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销售不予扣除。 例:化妆品公司委托日化厂加工化妆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成套高级化妆品销售。日化厂同类产品售价60元/千克,本月公司收回加工好的化妆品3000千克,上月结存2000千克,月底库存1000千克。本月销售连续生产的化妆品800箱,600元/箱,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委托加工=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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