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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陈荣鑫

* * 主讲:陈荣鑫 2007-9-27 《劳动合同法》专题---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理论概述 1、劳务派遣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劳务派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职业介绍; (2)承揽; (3)企业借调;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5)劳务外包。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定的立法背景 (三) 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务派遣规定的解释 1、与《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比较分析;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利、义务分配的比较; (四) 目前我省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二、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比较分析; (二)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适用中容易出现的差错;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范的立法述评;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22条:劳务派遣是指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机构将其职工派往其他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用工形式。 2、黄越钦:查看所谓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系指由企业与劳工订立 劳动契约,由劳工向他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契约存在于企业与劳工 之间,但劳务给付之事实,则发生于劳工与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1、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2、三方关系使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 3、劳动力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对用人单位而言发生了劳动力支配权 转移,对劳动者而言发生了身份转换; 4、劳动力支配权转移与劳动者身份转换常常是通过一系列的合约来 进行安排的,具有租赁的性质 劳务派遣运作模式图 派遣机构 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 民事派遣合同 提供劳务 指挥监督 三、劳务派遣的分类 我们按照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的结合程度来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1、常雇制劳务派遣。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之间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即使派遣 员工在等待派遣期间,或尚未开始至用工单位服劳务、两段派遣任务间的 “间歇 期”甚至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因故解除或终止派遣协议时,只要派遣员工与派遣 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即使派遣员工没有提供劳务,但在契约形式上 仍是在为派遣机构工作,派遣机构有义务继续给付工资。 2、登记制劳务派遣。派遣员工需先在派遣机构登记,但并不意味两者已建立 劳动关系,直到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提出用人需求时,派遣机构才与派遣员工 订立相应劳动合同,并将员工派至用工单位工作。 3、招聘制劳务派遣。派遣机构应用工单位的需求发布招工信息,对应聘人员 进行甄选,最后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录用后将员工派遣出去。 4、预定介绍制劳务派遣。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预定在派遣结束后,通过职业 介绍的方式介绍该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就业的制度,也称寻找工作型的派遣。 四、劳务派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 所谓职业介绍,乃指接受求人或求才者之申请,斡旋或中介两者,使之 成立雇佣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派遣员工、劳动者是否要支付费用; (3)是否签定劳务派遣协议,支付费用的性质不同; (4)是否可转派。 2、劳务派遣与承揽 承揽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 工作,并交付成果的社会关系。两者的区别: (1)劳务供给的主体不同。 (2)指挥监督权不同。 (3)风险承担不同。 (4)报酬的计算不同。 职业介绍的法律结构 职业介绍机构 劳 动 者 用人单位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 劳动合同 承揽人、定作人、劳动者三方法律关系示意图 承揽人 劳 动 者 定作人 劳动关系 承揽契约 3、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 借调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将受雇人于一定期间内借调给其他雇主,在此期间 受雇人接受其指示的法律关系,通常见于关系企业。两者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劳动关系的稳定程度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4、劳务派遣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运用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根据一定 的法律或政策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按照劳动保障事务管理 规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保障事务进行代理。 两者的区别: (1)有无劳动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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