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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空间法一节空气空间法
第九章 空间法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即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有无管辖权以及管辖权的范围有无限制的问题。 理论主张(1)绝对自由论:空间无主权,空间和公海一样(2)有条件自由论,原则上是完全自由开放的,但国家保留自保权(3)海洋比拟论(4)国家主权论(5)有限制的国家主权论 ,像领海一样,受无害通过的限制。 占绝对优势的是:国家主权论,因为一战的爆发, 交战国要求全部领空以自卫,中立国禁止交战国飞机通过领空,1919年《巴黎国际航空公约》和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反映。现代国际法公认,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国家有权禁止未经准许的外国飞机通过其领空。对于擅自飞越一国领空的飞机,国家有权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的措施。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体系 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巴黎国际航空公约的三原则:领空主权原则,他国的无害通过自由,航空器的注册地为其国籍国 此外,公约规定成立国际航空委员会,作为国际联盟指导下的一个常设委员会。 (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补充规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国境协定),1947年生效,取代了巴黎公约。 其最大成就:成立了永久性的国际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其内容:与巴黎公约相比并无实质性变化,如领空主权、航空器的国籍,在非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和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公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空业务的飞机在遵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可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而从事定期航空业务的飞机,未经准许不得飞行或飞入该过领土。至于国内两地间的航运,得完全由领土上空国保留。 2、国际航空中民事责任的公约 (1)华沙公约 (2)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项自由 (3)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项自由 3、航空安全的条约 (1)东京公约 (2)海牙公约 (3)蒙特利尔公约 三、国际航空主要规则 1、航空器的国籍,航空器有权受国籍国的保护,国籍国有保护和管辖的责任。航空器国籍的取得采用登记制度 2、航空器的分类: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前者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3、国内载运权各国保留国内两地间的航空载运权 4、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 前者指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的航班,后者指不定期的国际飞行。 5、国际航空自由;虽有两个协定,但缔约国为数不多,未获普遍赞同。 6、航空器遇险援助和调查的规则,缔约各国对于在本国领土内遇险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在可能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对失踪或失事航空器应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程序进行调查。 四、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制裁 1、东京公约:管辖权—登记地国;机长的特殊权力。未规定犯罪的惩罚和引渡 2、海牙公约:劫持犯罪的构成;把用于军事、海关或警察的飞机排除在外;适用于犯罪发生的飞机的起飞地或实际着陆地位于飞机登记地国的领土之外;管辖权、引渡以及追诉 3、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规定了几种劫持犯罪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领空主权无限论:一国上空包括大气层外的空间在内,均应视为该国领空 2、领空主权有限论:航空器运行高度说、大气层的最高限度说、人造卫星自运行最低限度说、地球同步轨道说 根据各国实践,国家主权不及于外层空间,“外层空间自由论”已成明显趋势 二、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1、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2、已建立的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非军事化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责任制度 3、需解决的问题:卫星遥感地球问题、静止轨道法律地位、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典型案例——出售月球土地 2004年3月,美国人霍普以每英亩(约合0.4公顷)19.99美元的价格廉价出售土地。他的公司拥有大片未开垦土地等着售出,特别之处在于,它们在月球上。迄今已有几百万人找到霍普定购了大片土地,他们都得到了一份印制精美的房地产证书。 霍普认为,按照1967年联合国出台的《外层空间条约》,自己有权出售这些太空财产。 该条约由美国和原苏联在军备竞赛期间共同起草。霍普高举的“尚方宝剑”就是条约中的第二章,其中规定月球“不受哪一个国家单独支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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