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讲法的适用专题.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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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讲法的适用专题

第九讲 法的适用专题 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被动性 中立性 强制性 最终性 专属性 二、司法的原则 西方社会的司法原则:法治、分权与独立。 我国司法的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法治原则、独立原则和责任原则。 三、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 审判职能与行政职能 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审判监督程序 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 复原军人进法院 现状/形成原因 中国基层法官的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 一是大学法律的或非法律的毕业生,在绝大多数法院,这类人数都不到10%; 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数大约有30%; 三是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 由此引发复转军人进法院的讨论。 讨论 复转军人进法院有其合理性。 复转军人进法院与法官的职业化的背离。 所谓复转军人进法院实际上是军转干部进法院的问题。 他们都是有职务的军官,国家对这些人有安置的责任。 他们进法院后,一般要比照原先在部队的行政级别予以安置。在基层法院,排长“套”书记员,连长“套”助理审判员,营长以上“套”审判员。 复转军人是否愿意到法院? 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军转干部没有对口专业。他们大多不愿到企业,而愿意在政府机关。 到90年代初,他们的首选是党政机关,特别是组织部这样的管人事有实权的单位;其次是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公检法机关一般排名靠后。在“政法系统”中,法院一般也不是首选,而是最后,因为法院被视为不那么有权,且业务不如公安与部队更为相近。 法学院的毕业生哪里去了? 法学院的毕业生一般拒绝进入法院系统,尤其是拒绝进入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没有吸引法学院毕业生的地方 一是军转干部组织性强,各种地方的老关系少,不容易出问题; 二是素质要比地方干部要高; 三是一般来说,更愿意学习业务,爱钻研。并且一般来说,一年半就可以胜任工作了。 审判职能和行政职能的合二而一 中国法院内部的两套正式制度,这两套制度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审判制度 从正式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乃至审判员,他们在审判职责上的差别,法律并没有作出区分。 在法院内部,尽管依据《法院组织法》设立了各个业务庭和庭长,但是并没有规定,在审判上,这些业务庭有什么具体功能,庭长有什么特殊的职责。 法律上庭长之职责的明确规定,只有一条,即合议庭的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业务庭庭长指定。 依据《法院组织法》,具体审理案件的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在实践中,基层法院的一审简单案件中适用独任审判,中级以上的各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审理非简单案件均适用合议庭制。 依据《法院组织法》,法院内部还设有一个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专门机构,即审判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 一般均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一般为9人或11人。 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意见与庭长意见不一致,由庭长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提出意见,要求合议庭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后,意见仍然不统一,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委会讨论的都是疑难案件。所谓疑难案件,又可分成三类,首先是社会影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其次是人大、政府或其他机关的有干预的案件;以及有疑惑,定性吃不准的案件。 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会进入审判委员会。 从理论上讲,审委会委员都必须看案卷,但事实上不可能都看,因为案件较多,各个委员都仔细看不可能,而且也很难评判;也没有必要都看,因为许多案件并不是事实或法律不清楚,而是定性上有分歧或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处理。 案件讨论中,第一把手一般不先表态,都是其他委员先发表意见,特别是对这类案件比较有经验的审判委员,例如参加审委会的现任或前任庭长、分管这类案件的副院长或以前管过这类案件的副院长先谈。院长对这类案件总是最后表态。因此,审委会委员是平等的。但并不排除有少数情况下“第一把手”或个别审委会委员会试图影响其他人,并且对其它委员也确实有影响。 大多数情况下,讨论后,审判委员会尊重承办案件的法官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在多种分析意见中作出选择,并且常常是一致意见。 但在少数情况下,审判委员会也会有较大分歧;这时,则不表决,该补充材料的则要求补充材料,该请示上级法院要求明确法律的也会请示上级法院的有关庭,留到下一次再讨论决定;有时甚至有极少数案件多次讨论。但有时多次讨论意见也不一致,最后也会以表决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决策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人一票,院长也不例外,服从多数,否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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