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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九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故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合同等。 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见《合同法》第68、69条)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这主要表现为:(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四、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只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见合同法第67条)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是约定还法定再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 )。 A.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B.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大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冰箱的合同,合同规定甲供应冰箱30台,乙付给甲共计39000元。供方于12月30日之前发货,一次交清货到付款,如有违约要交1%的违约金。后来12月30日甲交货之前就向乙索要货款,乙拒绝。因此甲拒绝交货。甲的行为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违约行为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合同履行保全的概述 合同履行保全,又称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中前者为代位权制度,后者为撤销权制度。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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