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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和单位。 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才可构成。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障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具体的妨害公务行为(四种)。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 (三)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司法认定 主要应注意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别开来。 (三)处罚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 要注意本罪与普通的集团犯罪以及本罪的罪数。 (三)处罚 四、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其他犯罪(本节共有其他罪名34个,对一些罪名的特别规定作提示,其他主要由学生自学为主。 )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的行为。 主体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 要划清罪与非罪、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三)处罚 二、窝藏、包庇罪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既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又具有促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 (二)司法认定 1.要划清本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 2.要划清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3.要划清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4.要划清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 5.要注意关于包庇罪的特别规定。 (三)处罚 三、妨害司法罪的其他犯罪 (本节共有其他罪名15个,对一些罪名的特别规定作提示,其他主要由学生自学为主。 )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我国国境或者边境的行为。 客体是我国对国境和边境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召集、安排不特定的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二)司法认定 主要应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三)处罚 二、偷越国(边)境罪 (一)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对国境、边境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 要划清罪与非罪以及本罪与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三)处罚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其他犯罪(本节共有其他罪名6个,对一些罪名的特别规定作提示,其他主要由学生自学为主。 )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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