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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戴新毅 民法基本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瑞士民法典第一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2、诚信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实质为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 3、解释和补充法律;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行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 关键术语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第一节 概述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原则的语义考察 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 Principium Principle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8-9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规则属性有两层来源: 1、内容的根本性 (1)民法基本原则的相当内容是对商品经济本质所要求的交换规则的提供; (2)民法基本原则表现了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奉行的政策; (3)反映了立法与司法两大领域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法律补充原则。 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完全地贯彻于民法规范始终,才能完成其对全部民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1、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 2、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时的立法准则;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立法活动的功能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 1、主体资格平等; 2、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目前,在一些开架售货、拿取自如的超市、商店等,不少都有以“偷一罚十”的告示警戒。在商场、超市对付盗窃行为的手段中,“偷一罚十”运用最多,效果最佳,是我国众多商家的撒手锏。但是,面对频频发生的超市官司,人们不禁要问,“偷一”是否可以“罚十”?“偷一罚十”合法吗? 思考与讨论 二 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概念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二)自愿原则的表现 1、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享有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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