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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讲法与法律

第二讲 法与法律 本 讲 参 考 文 献 李清伟:《法理学导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主要内容 一、法律的词源 二、法理学的含义 三、为什么学习法学原理? 一、法律的词源 法的词源 律的词源 西方语言中的法律 法的词源 汉字“法”的古体为“”。据《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入水,从水;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zhi是一种神手,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启示: 法与刑不分 法代表着公平 法与神明裁判 律的词源 据《说文解字》,“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节音律的工具。法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意味,是普遍的。 《尔雅·释诂》,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唐律疏义》:法亦律业,故谓之为律”。 法律结合在一起使用,则是清末民初由日本移植而来。 西方语言中的法律 拉丁文:Jus lex 法文:droit loi 德文:recht gesetz 意大利文: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derecho ley 两种类型的“法” 西文中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抽象意义 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 法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法理学的两种含义 (一)拉丁文Jurisprudentua, 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二)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 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 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 (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德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德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 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 (一)1949年前 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论、法学要论 (二)1949年后 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 (一)法哲学的两种含义 1、指称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丁(John Austin)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与法理学含义大致相同。 (二)法哲学在西方的发展 1、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8) 2、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 3、实证主义的贝格博姆:《法律学和法哲学》(1892) 4、分析法学派奥斯丁:《法理学讲演录》(1885)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 (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 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 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奥斯丁与法理学 (二)创始人: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 (三)标志性著作:《法理学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法理学范围》(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学讲演录》(1861) (四)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1、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法理学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法,法理学不同于伦理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在法的特质和厘清实在法的各种概念术语。 2、分析的方法:即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对象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的考察,通过对这些对象的分析,发现那些作为法律体系逻辑前提的原则、理论和概念,并即此来安排司法和行政裁决的权威性资料。 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 (一)从法学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戴维?沃克的理论; (二)从归纳和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确定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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