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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32.1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1)?人身权的固有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和不可转让 (3)人身权的非财产性 (4)人身权的不可放弃性 32.1 人身权的分类 二、人身权的权能和意义: 1、保护基本人权 2、维护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 3、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 三、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二)身份权指民事主体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32.3 人格权概述 法律上的人格 民法上的人格有两种含义: (1)人格与民事主体互为指代 (2)人格是指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抽象人格利益;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具体的人格利益。 32.2 人格权的类别及其体系 1、自然人人格权与非自然人人格权 1)有些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如生命权、健康权等,法人不能享有;法人可享有名誉权(民法通则101条)。 2)法人某些人格权可以转让,如名称权,而自然人的某些人格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而不能转让。 3)法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利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利益∶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等 32.2人格权的类别及其体系 3、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指公民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具体人格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名称权; 《侵权责任法》新增加的人格权:隐私权、监护权、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 3) 其他类型人格权∶如信用权、性自主权等 32.3一般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及发展 各国对人格权的保护都经过了从个别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 解释功能、(2) 创造功能、(3) 补充功能 32.3一般人格权 我国宪法确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民法通则上没有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也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确认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提到“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 32.3人格权法的地位 (一)??? 各国立法例 法国法∶认为人格权乃天赋权利,人格当然被承认和受尊重,故民法典中没有对人格权的规定。但19世纪后叶起,判例上将各种对人格利益的侵害作为侵权行为予以救济。 德国法∶民法典中未设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除了个别地规定姓名权外,在侵权行为部分规定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以及贞操等权利。二战后判例扩大到名誉、隐私、肖像以及一般人格权。 32.3人格权法的地位 日本法∶在财产权之外、对身体、自由、名誉等的侵害,也作为权利侵害加以规定。另外,判例和学说又确立了信用权、营业权、贞操权等人格权。 瑞士法∶瑞士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的发展起到划时代的作用。该法第1章(自然人)第1节“人格法”法中,出于对人格保护的宗旨,在作出一般性宣示的同时,又确认了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32.3人格权法的地位 英美法∶不存在“人格权”这一概念。非财产利益,是按照各种侵权行为分别加以保护的。包括殴打、威胁、错误监禁、侵犯隐私、名誉毁损、侮辱和诋毁、错误出生、医疗过失等 32.4 自然人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 保护的范围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 请求权限于死者的“近亲属” 有权提起保护请求的人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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