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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其中,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构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又被称之为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要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在意志方面的特征。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此处的观点是: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只能是直接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有二: 一是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罪过形式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区别 第四节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 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结果。比如,行为人在高速公路行车,一个精神病人突然从路边冲入路中,被高速行驶的汽车当场撞死。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根本没有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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